诚信为本铸精品,愿与社会各界真诚携手!

信息动态

infomation

手 机:15801707482

联系人:蒋承益

E_mail:1847032879@qq.com

您当前的位置是: 首页>>信息动态

信息动态

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

点击数:27762019-09-18 来源:安徽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

一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


1.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
2.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
3.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
建筑工程老项目,是指:


(1)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;


(2)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

二、《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


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:


1、一般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2%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。


2、一般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3%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。


三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


1、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、机器设备、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、安装服务,不属于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,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,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。


2、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不适用《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
网站首页 | 关于我们 | 信息动态 | 服务项目 | 工程案例 | 预约工程 | 人才中心 | 联系我们

扫码关注我们